用户名:  密码:  免费注册 手机版  English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资讯    法律法规    典型案例    律师    律所    律师圈    法律导航    护身法宝    都市法宝    专题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知识产权 | 房 地 产 | 医疗纠纷 | 交通事故 | 金融保险 | 公司法务 | 税    务 | 物    权 | 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 信息网络 | 消费维权 | 合同法务 | 国际贸易 | 海事海商 | 环境保护 | 中国仲裁
  公告:律师精美flash个人网站上线,欢迎使用!
 搜索  
民诉研究涉外民诉证据研究审判程序调解执行程序
您所在的位置 -> 中国法律门户网 -> 民事诉讼 -> 文章详细
审判权与债权人自治权的权力制衡
2009-09-02 11:06:17  来源:江苏经济报   作者:陈国俊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核心提示: 强化债权人会议的程序参与权。日本学者谷口平安把程序正义在诉讼制度上的表现归结为三个方面:确保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关于参加“场所”的程序保障;程序参加的结果展示。

  在我国当前的破产审判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传统国家本位观念及法院行政化的影响,致使债权人自治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关系被大大地扭曲了。有相当一部分法院和法官未能摆正自己的位置,没有理顺自己与债权人的相互关系,漠视债权人的自治权。现实中,法院不召开债权人会议的不在少数;从表现形态上看,存在未召开债权人会议就对破产财产处分分配下发裁定以及在主持债权人会议中不按法定程序进行等现象。应当说,这种扭曲直接导致了债权人对破产救济手段实际功效的失望,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极大的贬损。因此,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强化债权人会议对审判权的制约。

  强化债权人会议的程序参与权。日本学者谷口平安把程序正义在诉讼制度上的表现归结为三个方面:确保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关于参加“场所”的程序保障;程序参加的结果展示。在破产程序中,要保障债权人会议参与权,首先要保障债权人参与权。具体来说,一是法院必须要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即具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资格;二是债权人有权得到有关债务人的财务审计报告、财产清单、财产分配处理等破产材料,法院对债权人的要求应给予满足;三是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有发言、质询、表决的权利。其次,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否则,法院应负责任。法院在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对程序内容不能遗漏;对遗漏程序的,债权人可要求法院重新召开。再次,债权人会议有提请撤换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法院必须答复其申请。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法院的约束力。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是对内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见,对外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监督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破产参与权的机构。这一性质表明其决议能够不同程度地决定或影响破产程序的进程和方向,不仅具有规范全体债权人的法律效力,而且对包括法院在内的诸程序主体也有一定约束力。比如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的,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得推翻,且债权人的决议是法院决定的前提,法院无权在无决议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总之,由于债权人会议具有独立的程序地位,根据债权人自治原则,有关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处分的一切决议均应由其独立地做出。除非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或者决议内容违法,否则,法院不应干预。

  债权人会议有权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法院作出的准许管理人有关事项的许可提出异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管理人根据情况有可能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比如重要财产的处分,债务人继续营业或生产等等,对这些须经法院许可,债权人会议认为不合理的,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必须对异议作出答复。另外,对法院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债权人会议有异议的,有权向法院提出。

  在强化债权人会议对审判权制约的同时,也有必要对债权人会议的自治权予以相应的制约。这主要表现为法院对债权人会议的禁止执行。由于破产程序的基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债权人全体的一般利益,故当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背该目的时,法院应禁止此类决议的执行。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12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与破产债权人的利益相反者,法院得依破产人监督人或者不同意的破产债权人的申请,禁止决议的执行。根据我国台湾学者的解释,所谓与破产债权人的利益相反,系指与破产债权人的一般利益而言,例如,对于破产财团显然不利的继续债务人营业的决议。至于决议与个别债权人的个别利益相反者,不在禁止执行之列。德国新《破产法》第7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违背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时,别除优先权人债权人、非次位债权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上申请撤销的,破产法院得撤销之。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则不尽妥当。新《破产法》第65条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该条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背债权人的一般利益的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若债权人不提出申请,法院一般不能依职权作出变更的裁定。

  我要评论 0位网友对这条新闻发表看法
呢称:
评论:
验证码:
 验证码保证您输入的合法性。

如果您还不是“中国法律门户网”的用户,热诚欢迎您“免费注册”。

分  类:
日  期:
 
  民事诉讼法规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
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
·
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
  民事诉讼案例
·
玩笑不当致人死 民事赔偿责难逃
·
符合法定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
·
职工下班被撞身亡 主张民事赔偿与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王菲诉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王菲诉大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王菲诉张
·
“齐二药”民事索赔案终审宣判
·
一代理人伪造民事判决书 触犯刑律
·
获得民事赔偿后又申请工伤赔偿 法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

关于法邦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律师服务 | 反馈留言 | 客服电话:010-62711386
中文网址: www.中国法律门户网.cn  | 通用网址:中国法律门户网  | 手机网址:www.fabao365.mobi
fabao365.com © 2007-2010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京ICP证080716号